關于《深圳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2021-11-22 09:15:57
一、制定主要背景(一)國務院、省、市改革要求《國務院關于推進我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21〕35號)明確,涉及“證照分離”改革的企業行政審批事項,按照以下四種方式進行管理。 1.直接取消審批;2.取消審批,改為備案;3.簡化審批,落實告知承諾;4.完善措施,優化接入服務。 《國務院關于在自貿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全覆蓋試點改革的通知》(國發〔2021〕25號)明確,自貿試驗區內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改革。具體改革措施:1。將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業務的審批權限下放至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2.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具備執業條件(包括依法設立的企業,有不少于3名專職從業人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3年,有專職從業人員且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經正式審查后當場作出批準決定;3.2021年底前實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電子化。 2021年11月2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證照分離”全覆蓋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21〕405號),明確自貿試驗區內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具體改革辦法與上述具體改革辦法(國發〔2021〕25號)保持一致。 同時,鼓勵各地各部門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清單相關事項采取更大的改革措施。 對采取事項優化審批服務改革模式的,除法律法規規定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進行現場調查核實外,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實行承諾告知。 根據國發〔2021〕35號、國發〔2021〕25號、粵府函〔2021〕405號文件精神,2021年2月7日,市政府印發《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21〕24號),明確: 我市改革落實了國務院和省政府“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的決策部署要求,起草了《深圳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2)財政部要求財政部于2021年2月16日發布《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0號),2021年3月14日發布《財政部關于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決定》等兩部部門規章(財政部令第98號),均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還明確“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此外,財政部完成了全國代理記賬管理系統的相應升級,實現了代理記賬資格的全部網上申請和審批。 相信財政部98號令已基本滿足實施告知承諾改革的要求,鼓勵支持深圳在全國率先探索全面實施告知承諾改革。 二是《實施辦法》共制定了《實施辦法》中的37條主要條款。制定的主要條款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確定了我市代理記賬機構的管理模式。 我市代理記賬機構的管理實行市、區財政分級管理。市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各區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對代理記賬機構開展審批、備案和行業監管工作。審批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代理記賬業務的行政許可審批和年度備案,以及事后監管。 南山區財政部門負責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以下簡稱“前海蛇口自貿區”)簿記機構的審批、備案和監管工作。 二是確定在我市全市范圍內(含深圳前海蛇口自貿區、大鵬新區、深汕特別惠州區)實施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一步到位,全面落實告知承諾改革。 審批機關應當提供《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服務指南》和告知承諾示范文本。具備執業條件的中介機構應當自愿承諾,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經審批機關正式審查后,在0.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頒發財政部規定的統一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代理記賬許可證證書按財政部統一部署實行電子化,納入全國代理記賬管理系統統一管理。 三是放寬市場準入條件,簡化資質申請要求。 一是降低準入門檻,放寬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條件。從事會計工作滿三年的,可以擔任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同時,對代理記賬從業人員不設資格條件。要求“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備會計基礎知識和專業技能,能夠獨立辦理基本會計業務,并經代理記賬機構獨立評估認定”。 二是申請材料中的證明被注銷,相關人員可以出具書面承諾。 四是推進線上服務。 按照轉變觀念、優化服務、加強指導、促進發展的改革精神,依托“全國代理記賬管理系統”,推進業務辦理服務線上化,做到“讓數據多跑路、申請人少跑腿”,方便中介機構申請辦理會計代理記賬業務。 動詞 (verb的縮寫)明確處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如下:第一步:申請人登錄“全國代理記賬管理”系統,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在線提交申請材料,并上傳數據附件;其次,審批機關審查申請材料;第三步:審核通過后,審批機關在“全國代理記賬管理”系統中打印《代理記賬許可證》發給申請人。 六是壓縮審批時限。 告知承諾,盡量減少審批時限。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機構申請后0.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將《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10個工作日減少至4個工作日,提高審批效率,減少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審批時限。 七、加強事后對代理記賬機構的監管。 一是明確審批機關將在發證后3個月內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如發現實際情況與相關承諾不符,將依法撤銷審批并予以處罰。 二是要求審批機關開展“雙隨機、雙公開”檢查,根據相關企業違法處罰情況、其他部門移交線索、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舉報等情況開展重點檢查。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理記賬資格、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和專職從業人員出具虛假材料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四是代理記賬機構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將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并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相關義務;情節嚴重的,由審批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并向社會公布。 五是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出具虛假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警告,記錄會計領域違法違規、失信行為記錄,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處罰,向社會公布。 八、明確本辦法的有效期限。 根據《深圳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除需要長期實施的以外,規范性文件一般自實施之日起有效期不超過5年,暫行和試行規范性文件自實施之日起有效期不超過3年。 有效期屆滿,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 據此,明確本辦法自實施之日起五年內有效。 相關文稿:深圳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深圳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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