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寶安區實施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行政審批事項改
2021-11-22 09:18:55
關于寶安區實施代理記賬業務行政審批事項改革的通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進“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21〕35號)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21〕24號)。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關于我市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的有關規定和要求,進一步加強我市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業務管理,規范代理記賬行為,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經市政府批準,深圳市頒布了《深圳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現將我區具體事項通知如下:1。總的要求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的重要講話和對深圳的重要指示, 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不斷深化“精簡行政、下放權力、強化監管、提升服務”改革。 堅持依法改革、許可后減證、放開管理并重的原則,進一步擴大企業自主權,創新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營造市場化、法制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主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領取財政部規定統一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區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內代理記賬業務的許可審批、變更登記、備案登記、年度備案備案和事后監管。 11月15日起,代理記賬業務行政審批在全區推行,告知承諾改革全面落實。 三、改革主要措施(一)優化審批服務區財政部門制作《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中介機構審批服務指南》、《承諾書》等示范文本,并在廣東省政務服務網上公示,方便申請人下載并做好審批改革宣傳工作;具備執業條件的代理記賬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通過廣東政務服務網進行網上申請,做到“讓數據多跑路,讓申請人少跑腿”,實現“一網跑”;中介機構自愿承諾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經區財政部門正式審查后,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并在作出許可決定后4個工作日內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原則上,許可證是通過郵件發放的。 (2)加強事后監管一是開展全覆蓋的認證后核查。 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已取得執業許可證的中介機構的監督檢查,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3個月內對中介機構進行全覆蓋證明后核查,并通過現場核查承諾材料等方式核實申請人承諾的內容是否真實。 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和《實施辦法》進行處罰或處理,包括但不限于吊銷代理記賬資格、收回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對相關機構和人員給予警告、在會計領域記錄違法不可信記錄等。,并按相關規定實施聯合處罰并向社會公布。 二是開展執業質量檢查和重點監督。 區財政部門對中介機構及其代理記賬業務進行監督檢查。經營期間發現中介機構不符合規定資質的,按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和《實施辦法》進行處罰或處理,包括但不限于責令60日內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撤銷代理記賬資格,收回代理記賬許可證。區財政部門按照“雙隨機性、一公開”的要求,結合對代理記賬中介機構的處罰、其他部門移交的線索和群眾舉報,實施重點監管,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秩序治理。 三是加強信用監管。 財政部門定期將中介機構的告知承諾書、許可審批、信用狀況信息、違法名單推送至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審批部門網站、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等平臺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并根據相關規定對不可信主體進行聯合懲戒。 (3)其他相關措施一是改革前后銜接。 11月15日后(含當日)申請商事登記的中介機構,取得代理記賬業務許可資格后,方可開展代理記賬業務;11月15日前已在本轄區完成商事登記,登記經營范圍包括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應在6個月內(2021年5月15日前)向區財政部門申請領取許可證。 經審查,不具備執業條件或者逾期未申請許可的中介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辦理代理記賬業務,并向商事登記部門申請注銷代理記賬業務范圍。 對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實施辦法》進行查處,并記入其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二是許可資格的確認。 委托中介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除查驗中介機構許可證書外,還應當及時、充分利用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等平臺,查詢中介機構許可資質、信用狀況和違法違規情況,確認委托單位具有代理記賬資格。 被許可審批部門依法撤銷行政許可的代理記賬機構,不受基于該行政許可所獲得利益的保護。預計對外發布的相關材料在深圳投資公司注冊時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 請各中介機構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要求開展記賬業務,包括相應的行政許可申請、變更登記、備案登記、年度備案、信息公示等業務。 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區財政部門報告。 為加強業務聯系,誠邀各中介機構加入“寶安區代理記賬業務工作組(群號。:1014880485)”,并及時接收工作信息和反饋問題。 業務電話:0755-27752148附件:1。深圳市寶安區代理記賬業務流程圖2。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承諾書(附件:寶安區財政局關于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業務行政審批的通知)3。代理記賬機構操作手冊2021年11月9日(聯系人:寧,電話:27789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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