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逐漸步入品牌經營的時代。但是,商標侵權案件也隨之頻繁發生,數量上呈現泛濫之勢,同時侵權方式日趨隱蔽。“商標反向假冒”作為一種特殊的商標侵權方式,也逐漸進入法律規制的視野。今天呢開心財稅小編就來給大家講講商標反向假冒行為認定吧,希望可以幫到您。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中國逐漸步入品牌管理時代。然而,商標侵權案件也頻頻發生,呈現出數量泛濫的趨勢,同時,侵權方式也越來越隱蔽。作為商標侵權的一種特殊方式,“商標反向假冒”逐漸進入法律規制的視野。今天,幸福財稅邊肖將為您講述商標反向假冒的認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商標反向假冒概述
“假冒商標”的概念由來已久,是指造假者通過簡單更換商標來混淆商品來源,從而達到冒充正品的不正當目的。與“假冒商標”相比,“商標反向假冒”更注重“反向”,是指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將他人合法附著的商標更換后,將商品投放市場的行為。[1]具體而言,經營者在取得他人擁有的具有注冊商標的商品后,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以自己的注冊商標去除、替換他人商品的原商標,并將替換商標后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即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將他人的商品作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商品投放市場。
在司法實踐中,“商標反向假冒”由于其虛假性、隱蔽性和復雜性,長期以來被人們所忽視。但這種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原商標所有人向公眾展示其商標的權利,削弱了商標的本質識別功能,足以造成商品流通秩序混亂,顯然是商標侵權。[2]
二、商標反向假冒的法律規制
(1)原則條款——民法通則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信用,信守承諾。
(二)具體規定——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商標注冊人的注冊商標,將已經變更商標的商品重新投入市場的行為,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經營者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有權了解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第二十條:“深圳一個地址可以注冊多個公司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三)法律規制的選擇
從司法實踐來看,《民法通則》是一個概括性、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具體的實踐性;《反不正當競爭法》旨在維護市場秩序,并未賦予商標所有人打擊“商標反向假冒”的主動權;同時,由于消費者自身認知的局限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商標反向假冒的規制也十分有限。
商標反向假冒本質上是一種商標侵權行為,而我國《商標法》專門對這種行為進行了規制,因此《商標法》應該是規制商標反向假冒的首選。
三、司法實踐中商標反向假冒的認定標準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和司法判例,司法實踐中商標反向假冒的認定標準概括如下:
(1)先決條件:“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
“未經許可”是認定商標反向假冒的核心要求。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代工、來料加工等新的商業模式層出不窮,這是商標所有人的自愿行為,目的是互利共贏,因此不構成商標反向假冒。經營者只有在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在他人商品上更換注冊商標,才能真正構成商標反向假冒。
(二)后果要素:商標被替換后的商品投放市場,實際進入商品流通。
“投放市場”是指實際銷售的商品。如果只是將產品作為樣品展示,其行為屬于對產品質量的虛假宣傳而非反向假冒。[3]商標進入市場后,相關公眾才能通過商標標識識別或區分商品來源。因此,只有被替換商標的商品進入商品流通時,被替換商標才能代替原商標發揮商標識別作用,從而導致相關公眾錯誤識別商品來源,損害原商標所有人的權益。
近年來,商標反向假冒侵權案件層出不窮。商標反向假冒作為一種特殊的商標侵權行為,已經被公眾所認識和逐漸理解。本文旨在大致梳理商標反向假冒的認定,但由于商標假冒的隱蔽性,司法實踐中對這一行為的認定仍需“透過現象看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