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為進一步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房屋租賃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減1.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房屋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房屋,按5%減1.5%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住房租賃企業對個人租賃住房適用上述簡易計稅方法并預繳的,增值稅減按1.5%的稅率預繳。
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大型房屋租賃企業出租房屋的,房產稅減按4%的稅率征收。
3.使用非住宅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業辦公樓和工業廠房改造后出租居住的房屋),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證明后,比照適用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政策。具體而言,將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出租給個人的住房租賃企業,比照適用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政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將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給個人和專業化大型住房租賃企業的,比照適用第二條規定的房產稅政策。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證書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建設方案。
4.本公告所稱住房租賃企業,是指從事住房租賃業務,按照規定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進行開業報告或者備案的企業。
本公告所稱專業化大型房屋租賃企業的標準為:企業在開業報告或備案城市持有或經營1000套(間)以上或建筑面積30000平方米以上的租賃住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可根據租賃市場發展情況,將本地區全部或部分城市標準降低50%。
五、各地住房城鄉建設、稅務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地住房租賃企業、專業化大型住房租賃企業名單和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證明轉發同級稅務機關,并公布和動態更新住房租賃企業和專業化大型住房租賃企業名單。共享信息的具體內容和共享方式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與稅務機關共同研究確定。
6.享受本公告規定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按規定申報減免稅,并保留不動產權屬、房屋租賃合同、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確認書等相關資料備查。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本市保障性住房和住房租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發展部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