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6〕368號稅總函〔2016〕3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稅控系統管理,提高辦稅效率,提升納稅人對稅控服務的滿意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在集團總部集中購買綜合稅控解決方案的納稅人,可直接從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家信息安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及上述兩個單位授權的銷售單位(以下簡稱銷售單位)購買稅控專用設備。銷售單位應當保證稅控專用設備的質量和足額供應,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拖延或者拒絕納稅人購買稅控專用設備的請求。
地方稅務機關要及時為納稅人或其書面委托的單位發放稅控專用設備,不限制發放只為本省購置的稅控專用設備。地方稅務機關應進一步簡化稅控專用設備的發放流程,提高稅收效率。
二、納稅人購買稅控專用設備后,銷售單位不得向納稅人指定增值稅稅控系統維護服務單位(以下簡稱服務單位),不得強制納稅人接受服務。納稅人可以在本地區具有服務資質的服務單位中選擇。
納稅人向服務單位提出安裝要求后,服務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納稅人增值稅稅控系統的安裝調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拖延或拒絕。
承擔集團總部集中采購稅控一體化解決方案的單位,應為納稅人提供增值稅稅控系統的維護服務,自建服務體系,接受當地稅務機關的監督管理,或委托具有服務資質的服務單位提供服務并承擔相關責任。
3.嚴禁銷售單位、服務單位通過銷售稅控專用設備、維修服務等方式,非法捆綁設備、軟件等商品,或者收取指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數據接口規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5號)發布了納稅人使用的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數據接口規范,供納稅人免費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的納稅人收取任何名義上的發票軟件接口費用。
四、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對銷售單位和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及時回應納稅人投訴,并責令有問題的銷售單位和服務單位立即改正,限期整改。對違反規定的,按照《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單位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