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變更登記僅為行政管理行為,該變更登記并非設權性登記,而是宣示性登記,旨在使企業有關登記事項具有公示效力。律師提示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多情況屬于《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均有明文規定,但因為各種原因到了工商機關卻無法辦理工商登記。工商變更登記只是一種行政行為。變更登記不是權利登記,而是申報登記,旨在使企業登記事項具有公示效力。律師建議,司法實踐中,公司法、合伙企業法明確規定的案件很多,但由于種種原因,無法在工商機關申請工商登記。
有限合伙人轉讓財產份額。
1.《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三條: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工商機關無法辦理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的直接轉讓。
邊肖建議,只有轉讓方可以先退出合伙企業,然后受讓方可加入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質押合伙企業財產份額。
1.《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二條: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工商部門不會處理,理由是SAIC沒有具體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東以外的股東不得登記。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二十一條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四)發起人的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2.股份公司發起人以外的股東不屬于工商登記范圍。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的變更不屬于工商登記的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變更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變更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姓名變更屬于工商登記范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變更不屬于工商登記變更范圍。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其股份不需要工商登記。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變更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變更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股份公司發起人姓名以外的股東變更不屬于工商變更登記的范圍。
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之外第三人轉讓股權,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又不行使有限購買權的情況下,第三人受讓股權1.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股權轉讓獲得批準。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過半數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如果你不買,將被視為你同意轉讓。
2.工商機關一般不認可公司股東會出具的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對外轉讓的決議,要求全體股東,包括不同意對外轉讓但不行使有限購買權的股東,簽字同意。
有限公司股東會應當依法取消股東資格。
1.《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其繳納或者返還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繳納或者返還的,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股東請求確認解除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一般來說,對于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工商部門不批準股東會決議予以注銷。一方當事人將要求公司提起訴訟并取得生效裁判文書,工商部門將根據生效裁判文書辦理工商登記。
綜上所述,工商登記雖然不具有創設權利的效力,但在工商登記后會具有較強的公信力,從而對市場交易主體產生實質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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