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公告2015年第102號)等有關規定,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簡稱疫情)進口物資可免征進口稅收。為進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實行更優惠的進口稅收政策,現公告如下: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慈善捐贈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2015年第102號公告)等相關規定,境外捐贈人為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簡稱疫情)向受贈人無償捐贈的進口物資,可免征進口環節稅收。為進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將實施更加優惠的進口稅收政策,現公告如下:
一、適當擴大《慈善捐贈進口免稅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范圍,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1)在進口物資中添加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車、應急指揮車。
(2)免稅范圍擴大。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及來華或在境內的外國公民直接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捐贈;國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捐贈物資應直接用于疫情防控,并符合上述第(一)項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
(3)受贈人應增加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單位。省民政廳將通過信函方式通知當地海關和省直稅務機關指定的直屬單位名單。
無特定受贈方的進口捐贈物資,由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慈善總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或中國癌癥基金會作為受贈方接收。
二、衛生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資免征關稅。進口物資應符合上述第一條第(一)項或《慈善捐贈免征進口關稅暫行辦法》的規定。省財政廳(局)會同省衛生主管部門確定進口單位名單和進口物資清單,并通知當地中央直屬海關和省級稅務機關。
三.本公告項下的免稅進口物資,已征收的免稅金額予以退還。其中,已對進口貨物征稅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見附件)向海關申請退還已征收的進口環節進口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只向海關申請退還已征收的進口環節進口關稅和消費稅。相關進口商應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四.本公告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可先按或參照海關總署2020年第17號公告進行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