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簡稱“新辦法”),對原《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簡稱“原辦法”)予以修訂,將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資料由申報時報送改為留存備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議待遇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簡稱《新辦法》),對原《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議待遇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訂,并
國家稅務總局整理了12個問答,為大家講解新辦法的修訂背景、修訂內容及相關變化。讓我們一起學習吧!
一、修訂背景是什么?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全面建立非居民享受約定待遇程序,主要以審批為主。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按照“精簡管理、下放權力、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發布了原辦法,取消了非居民享受約定待遇的審批,規定非居民納稅人在申報時應享受約定待遇,同時按要求向稅務機關報送信息,并接受稅務機關后續管理。
為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提高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議項下待遇的便利性,國家稅務總局對原辦法進行了修訂,將非居民納稅人協議項下待遇信息由填報改為留存備查。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是將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資料由申報時報送改為留存備查;二是大幅度簡化非居民納稅人應填報的報表;三是厘清非居民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責任。三、修訂后,非居民納稅人如何享受協定待遇?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約定待遇修訂程序如下: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約定待遇,采用“自行判斷、申報享受、保存相關資料備查”的方式。具體來說:
非居民納稅人自行申報,自行判斷符合享受約定待遇條件,需要享受約定待遇的,應當在申報時提交《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約定待遇信息報告表》,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收集、留存相關信息備查。
源頭扣繳和指定扣繳情形下,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約定待遇條件,需要享受約定待遇的,應當如實填寫《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約定待遇信息報告表》,主動報送扣繳義務人,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收集、留存相關信息備查。
需要提醒的是,自行申報和扣繳申報均由非居民納稅人代收留存備查。
四、非居民納稅人需要填報的報表作何簡化?原辦法規定的報表有10份,其中兩份由非居民納稅人根據享受約定待遇的需要填寫。這兩份報表內容詳實,可以幫助非居民納稅人判斷是否符合享受約定待遇的條件,但同時也會產生一定的申報負擔。為了減輕非居民納稅人的申報負擔,本次修訂大大簡化了報表。簡化報表只有一個,內容少,容易填寫。非居民納稅人只需填寫姓名、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進行陳述。
如有必要,非居民納稅人仍可參照原辦法規定的報表,判斷其是否符合享受約定待遇的條件。
五、如何理解非居民納稅人需要作出的聲明?非居民納稅人的聲明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稅收居民身份,即根據締約一方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協定的居民條款,為締約一方的稅收居民。如果根據締約另一方的法律法規,你是締約另一方的稅收居民,但根據稅收協定的居民條款,你是我國的稅收居民,你沒有資格享受協定項下的待遇。
第二,相關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不是獲得稅收協定待遇。根據稅收條約的主要目的檢驗條款或國內稅收法律法規中的一般反避稅規則,如果相關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是獲得稅收條約待遇,則不能享受條約待遇。
三是自行判斷,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非居民納稅人作出錯誤判斷,不符合享受約定待遇條件,享受約定待遇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是按規定收集保存相關資料備查,接受稅務機關后續管理。非居民納稅人未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留存的參考資料和其他補充資料,或者逃避、拒絕、阻礙稅務機關進行后續調查,主管稅務機關無法核實其是否符合享受約定待遇條件的,視為不符合享受約定待遇條件。
六、扣繳義務人收到《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應如何處理? 扣繳義務人收到《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后,確認非居民納稅人填報信息完整的,依國內稅收法律規定和協定規定扣繳,并如實將《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作為扣繳申報的附表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七、扣繳義務人未收到《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應如何處理? 非居民納稅人未主動提交《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給扣繳義務人或填報信息不完整的,扣繳義務人依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扣繳。八、非居民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責任如何劃分?新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非居民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責任。
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享受約定待遇的條件。符合條件需要享受約定待遇的,主動向扣繳義務人提交報告,主張約定待遇。非居民納稅人發生誤判,不符合約定的待遇條件,享受約定的待遇,不繳納或者少繳稅款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扣繳義務人收到報告后,應當確認非居民納稅人提供的信息是否完整,然后按照非居民納稅人要求的約定處理進行扣繳申報。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扣繳申報,或者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不符合享受約定待遇條件的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約定待遇,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為什么“非居民納稅人”的定義發生變化?原辦法規定:“非居民納稅人,是指根據國內稅法或者稅收協定,在中國境內不是稅收居民的納稅人(包括非居民企業和非居民個人)。”新辦法規定:“非居民納稅人,是指根據稅收協定中的居民條款,應當是對方稅收居民的納稅人。”
修訂后的非居民納稅人定義更加準確。享受協定項下待遇的主體是根據稅收協定的居民條款為締約另一方稅收居民的納稅人,包括兩類,一類是僅是締約另一方稅收居民的納稅人,另一類是根據我國稅法也是我國稅收居民,但根據稅收協定的居民條款應是締約另一方稅收居民的納稅人。
十、能夠證明符合協定規定身份的證明指什么? 享受稅收協定國際運輸條款或國際運輸協定待遇的,可由能夠證明符合協定規定身份的證明代替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比如,有的稅收協定國際運輸條款規定:“以船舶或飛機經營國際運輸取得的利潤,應僅在企業實際管理機構所在的締約國征稅。”企業根據上述條款享受協定待遇,可以提供由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開具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證明代替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十一、證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關資料指什么? 享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協定待遇的,應留存證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關資料。證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關資料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資料。十二、稅收協定主要目的測試條款是什么? 稅收協定主要目的測試條款是指稅收協定中有如下表述或者類似表述的條款:雖有本協定其他條款的規定,如果在考慮了所有相關事實與情況后,可以合理地認定就某項所得獲取本協定某項優惠是直接或間接產生該優惠的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則不應對該項所得給予該優惠,除非能夠證明在此種情形下給予該優惠符合本協定相關規定的宗旨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