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我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規程〉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方便納稅人理解,現將政策解讀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我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規則〉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方便納稅人理解,現對該政策解釋如下:
01《公告》的出臺背景為適應稅務機關改革后征管新形勢,提高我市土地增值稅管理水平,我局結合土地增值稅具體職能調整和征管現狀,制定了《公告》,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清算申報、清算管理、后期出售和舊房轉讓等征管工作。
02《公告》的主要內容(1)關于各區稅務局、稽查局的土地增值稅管理職責,土地增值稅主管稅務機關為房地產所在地的區稅務局;稽查局負責查處全市范圍內偷逃、抗拒土地增值稅等稅收違法行為。
(二)關于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項目管理
1.項目注冊。根據我市房地產開發的實際情況,納稅人應當進行房地產開發,并在規劃部門批準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上登記項目名稱;城市更新項目可結合城市更新項目核準書和社會投資項目登記證進行登記。
對于分期開發項目,可以結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施工許可證、預售許可證和納稅人的會計核算。集體合議后,確認按分期建設項目進行項目登記。
2.項目變更。項目登記后,因相關事項變更確需變更的,納稅人應當自相關事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項目登記,并提交相關材料。主管稅務機關應通過集體討論確認是否變更項目登記。
(三)關于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的預征用
《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要求,各地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稅費優惠等政策,確保保障房建設任務完成。為貫徹落實中央文件精神,積極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政府部門批準的保障性住房,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應在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內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上述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的范圍,主要包括公共租賃住房、政策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等。
(四)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流程
土地增值稅的清算主體是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受理和審核土地增值稅的結算。納稅人符合土地增值稅匯算清繳條件后,應先計算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自行申報繳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匯算清繳土地增值稅,多退少補。
(五)可清算項目的后續管理
為進一步加強對符合清算條件的房地產項目的管理,及時組織清算,《公告》規定,對符合清算條件的房地產項目,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符合第十五條條件后一年內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應當經過集體審議。納稅人應當自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申報清算。
(六)清算審計管理
為進一步規范清算審計工作,提升審計專業性,《公告》要求主管稅務機關成立項目清算審計組,并記錄審計過程;規定了主管稅務機關的審查期限、納稅人的納稅期限以及主管稅務機關將納稅人移交稽查部門的情形。
(七)清算后轉移的后期管理
《公告》規定了土地增值稅清算后轉讓房地產的納稅期限。納稅人應每月匯總,在次月納稅期內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進一步明確了清算后轉讓結束時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法。
(八)關于房地產項目的核查和清算過程。
經批準清算的房地產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集體審議后確定。原則上,直接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予批準征收。
(九)老房子的判定標準
《公告》規定,舊房包括:在二級房地產市場購買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房屋和自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房屋;從房地產三級市場購買的房地產;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將開發的產品轉為自用、出租等用途的房地產一年以上(不含一年)。
使用一年以上的自建房屋(不含房地產開發產品)是指從竣工驗收合格到簽訂出讓合同一年以上的時間。
(十)關于舊房轉讓核定征收辦法。
收款包括核銷扣款項目和核銷收款率兩種方式。稅務機關在核定扣除項目時,可以根據不動產權證登記價格或者土地財產管理部門查詢的原始購買價格核定納稅人附加扣除基數;對自建房屋(含受舊房政策約束的房地產開發產品),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房地產建設價格和原價,核定基數進行附加扣除。核定征收率僅適用于個人轉讓存量房屋的土地增值稅征收。
03實施時間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