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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產等稅收征管事項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
為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產,落實相關稅收政策,現將有關稅收征管事項公告如下: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在2020年2月底之前。增值稅按3%征收的,按3%的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如果增值稅按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發票將按1%的稅率開具。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產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有關規定減按1%征收增值稅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請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根據13號公告相關規定,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目中應填寫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稅率低于1%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申請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對應欄目,減按銷售額的2%計算應納增值稅稅款,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本期應納稅額、《增值稅減免稅清單》減免稅項目對應欄目。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資料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征收率)。
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在2020年2月底之前,已按3%的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遇銷售折扣、暫停或退貨等。,需要開具紅色發票,且紅色發票應按3%的費率開具。如果發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則按照3%的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然后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5.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高明省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在開具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時,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上述其他地區納稅人統一按開票額的0.5%征收個人所得稅。
6.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不滿36個月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自增值稅稅率或者出口退稅率發生變化之日起,對全部出口貨物和服務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如本公告實施之日前出口貨物和服務的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發生變化,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自2019年4月1日起,對其所有出口貨物和服務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無論是否已恢復退(免)稅。
符合上述要求的納稅人,自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免)稅稅率發生變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復出口退(免)稅政策的,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均可按照現行規定申報出口退(免)稅,并提交《關于恢復出口退(免)稅政策的說明》(詳見附件)。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