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給大家解釋一下哪些補貼要交稅,哪些不要!(你永遠不會想到的最后一點)
公司發放的這15種補貼/補助可以免稅!
1.補貼、津貼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高級院士津貼,以及按照國務院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2.延長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從所在單位獲得的補貼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已達到退休年齡,但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專家、學者、院士),其在延長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按退休工資、退休工資處理,個人免征。
其中包括:
(一)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分配給職工的,視同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除上述第(一)項收入外,天津補貼收入等。各種名目,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以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咨詢費、報酬等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3.獨生子女津貼和育兒津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個人按規定標準領取獨生子女津貼和育兒津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應當并入工資、薪金所得。獨生子女津貼和育兒津貼的具體標準按照當地規定執行。
4.生活津貼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生活補貼是指因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造成納稅人或其家庭正常生活出現一定困難,由用人單位按國家規定提取的福利基金或工會基金支付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臨時生活補貼。
5.減輕
福利免除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救助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生活困難個人的補助。
6.退休金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項:養老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7.工傷補貼
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
12]第40號)規定:“1。因工負傷的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2.本通知第一條所稱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異地就醫交通費、住宿費、工傷康復費、輔助器具費、生活護理費等。以及員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的規定獲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補助金。"
8.旅行津貼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稅發〔1994〕089號)第二條規定:“車船津貼”不是工資、薪金補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免檢標準參見地方法規。
9.餐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財稅字〔1995〕82號)的規定,根據fi的規定
而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10.離、退休人員生活補助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項的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11.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之所以要扣除一定標準,是因為公務用車補貼在內的公務交通補貼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公務費用,這部分公務費用應由公司承擔,不構成員工的個人所得,也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天津標準: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或以報銷方式支付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費用,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其中,機關、事業單位發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費用扣除標準為我市財政、人力社保部門規定的發放標準,但每月最高不得超過500元(含500元)。《天光明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7年9月25日 公告2017年第7號)
12.生育津貼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規定: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13. 商業健康保險
《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規定,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并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
14.供暖費補貼
按照當地標準在個稅稅前扣除,其中深圳等沒有標準,全額合并工資薪金繳納個稅,斗門、禪城區、惠陽區、惠陽區等省及自治區都有相關標準。
【例】惠陽區省:根據《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遼地稅發〔2002〕4號)文件規定: “一、 關于個人取得的采暖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個人領取的采暖費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5.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單位發放人人有份的福利費是否免征個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第三條規定,以上規定從1998年11月1日起執行。
因此,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