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財務合伙人來說,準確把握收入確認時機是我們工作中的必備技能,否則容易給企業帶來涉稅風險。先說股權投資收益的收益確認,如股權轉讓、國債轉讓收益、股息紅利等。.
股權轉讓收入
企業轉讓股權收益的,應當在轉讓協議生效并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益的實現。
對于股權收購,重組日為轉讓合同(協議)生效并完成股權變更手續的日期。關聯企業之間進行股權收購,在轉讓合同(協議)生效后12個月內未辦理股權變更手續的,以轉讓合同(協議)生效日為重組日。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第三條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應當按照被投資單位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
企業取得股權投資股息、紅利等收益時,應當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者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益的實現。
(注: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入為免稅收入。)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
國債轉讓收入
企業債券的轉讓應當在債券轉讓合同、協議生效之日或者債券交接之日確認。
企業投資購買國債并在到期支付的,應當在國債發行時約定的應付利息日確認國債轉讓收入的實現。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第二條
以上是邊肖對股權轉讓、國債轉讓收益、分紅等股權投資收益的收入確認的回答。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關于企業的信息,歡迎您關注邊肖,我們將持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