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只要滿足一定條件,就可以轉讓。那么,股權轉讓實施后,你認為股權轉讓如何符合相關條件?想要股權行為成立,需要什么樣的條件?今天,邊肖就帶大家看看股權轉讓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有哪些。
一、股權轉讓成立的條件
(一)轉讓股權行為的客體——對象的確定
股權轉讓本質上是股權對應的凈資產轉讓。通過確定公司的凈資產,就可以確定股權轉讓的對象。公司的資產包括資產和負債。
其中,資產包括:1。流動資產;2.長期投資;3.固定資產;4 .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5 .其他長期資產;6遞延稅款。
負債還包括:1。流動負債;2.長期負債;3.遞延稅款。
眾所周知,運營公司的資產發生變化是很正常的。為了確定擬轉讓股權的標的——確定股權轉讓的基準日,對公司在基準日的資產負債進行清查,明確資產負債清單確認公司凈資產,然后以基準日的資產確定擬轉讓股權的股票價格。
為防止公司有其他未披露的對外負債,受讓方可要求轉讓方出具承諾函,保證公司除資產負債清單所列負債外,無其他負債。
(二)轉讓股權行為的內容——權利義務的確定
股權轉讓協議是一種無名合同,其訂立和履行類似于買賣合同。一般情況下,轉讓方將股權所有權轉讓并向受讓方交付股權,收取股權轉讓價款;受讓方取得股權的所有權和權力,并向轉讓方支付股權轉讓價款。
二、股權轉讓需要什么樣的條件
《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當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轉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因此,公司變更登記是股權轉讓的法定要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方能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只要股權轉讓沒有經過變更登記,就應當認定股權轉讓沒有法律效力;同樣,根據我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股權轉讓也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股東未經變更登記轉讓其出資的,也應當承認股權轉讓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條件有哪些
根據第《合同法》條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登記等程序方可生效的,從其規定。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絕大多數商事合同遵循成立和生效原則。
對于公司法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應采取設立效力原則的立法態度,批準效力或登記效力除外。也就是說,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對審批或登記的有效程序另有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原則上自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