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客戶會給邊肖留言,為什么提交了工商變更資料卻被告知不予辦理。其實在某些條件下,工商變更不需要提交材料就可以通過。下面小編介紹工商局不予辦理工商變更的幾種情況。希望以下情況提交工商變更的老板注意。
一、有限合伙人轉讓財產份額。
《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三條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人,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有限合伙質押合伙企業財產份額。
1.《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二條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或者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工商機關以SAIC沒有具體規定為由拒絕辦理。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不予登記。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修訂)》第二十一條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四)發起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2.股份公司發起人以外的股東不屬于工商登記的范圍。
四、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變更不屬于工商登記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修訂)》的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名稱變更屬于工商登記范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變更不屬于工商登記變更范圍。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股份不需要工商登記。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股份公司發起人姓名以外的股東變更,不屬于工商變更登記的范圍。
六、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之外第三人轉讓股權,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又不行使有限購買權的情況下,第三人受讓股權。
1.《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情況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份;不買,視為同意轉讓。
2.工商機關一般不批準公司股東會出具的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對外轉讓的決議,要求全體股東包括不同意對外轉讓但不行使限購權的股東簽字同意。
七、有限公司股東會依法解除股東資格。
1、《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公司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或者返還出資的,公司由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其請求確認解散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工商部門一般不認可股東大會撤銷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決議。一種會要求公司提起訴訟后取得生效裁判文書,工商部門根據生效裁判文書辦理工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