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規定股權轉讓必須進行工商登記變更,但還有兩種情況不需要變更。為方便全體股東了解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的法律規定,邊肖特整理以下內容供您參考。
無需辦理工商登記變更的股權轉讓
1.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股東之間不引起股東名稱變更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根據新修訂的20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示登記條例》)第九條規定,“登記事項”僅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姓名”,不包括股東認繳、實繳的出資額。因此,如果只是公司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且該轉讓并未引起股東名稱變更,則該類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比如A公司的股東A和股東B各持股50%,股東A將30%的股份轉讓給B,A持股20%,B持股80%。A公司的股東在股權轉讓前后都是A和B。本次轉讓未造成A公司股東名稱發生任何變化,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從工商登記來看,只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姓名”是登記事項。只要“股東名稱”沒有變更,就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但如果“股東名稱”發生變更,包括股東變更、股東姓名變更,則需要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2.所有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不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所有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這會讓很多人感到驚訝,甚至很多專業人士也會感到不解。但目前的操作慣例是,非上市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不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與有限責任公司相比,股權轉讓僅限于“不引起股東名冊變更的股東內部股權轉讓”,而不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轉讓則為“全部”。
公司登記條例寫的是“發起人的姓名”,不是“發起人”。根據《公示條例》相關規定,未上市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依法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登記事項,因此未上市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不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兩類股權轉讓,不需要申請備案登記。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必須符合《公示條例》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修改不涉及登記事項的,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董事、監事、經理變更的,應當符合《公示催告條例》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變更,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