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企業信息的變化是意想不到的,公司運營過程中難免會發生一些調整。當企業的工商信息發生變化時,企業需要及時進行工商信息變更登記,并向工商局提出申請。一旦過了時限,就會帶來很多可以避免的麻煩。
工商變更
工商變更是指企業成立后組織形式和登記事項的變更。企業的工商變更有三個原因:企業合并、企業分立、公司組織變更。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載明公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因此,上述所有變更都被視為“企業變更”
哪些屬于工商變更?
1.企業名稱變更:企業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企業住所變更:企業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3.企業法人變更登記: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4.企業注冊資本變更登記:企業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公司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經營范圍變更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6.企業類型變更登記:企業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7.股東及股權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股權轉讓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股東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8.企業合并、分立的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存在的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企業,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合并或者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刊登合并或者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
不及時變更的后果會怎樣?
根據《公司管理條例(2016年修正)》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至10萬元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未經批準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未按照本條例辦理相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交的,處以3萬元罰款。
這是真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