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無償提供勞務是否視同銷售?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房地產企業在商品房預售階段取得預收房款,是按照房款全額作為計算預計毛利額的基數,還是按不含增值稅額的房款作為計算預計毛利額的基數?
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口徑暫按以下公式計算: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預售收入/(1+稅率或征收率),并以此作為計算預計毛利額的依據。
三、企業租賃交通工具發生的支出如何稅前扣除問題?
(一)企業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租入其他企業或具有營運資質的個人的交通運輸工具(含班車),發生的租賃費及與其相關的費用,按照合同(協議)約定,憑租賃合同(協議)及合法憑證,準予扣除。
(二)企業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向具有營運資質以外的個人租入交通運輸工具(含班車),發生的租賃費,憑租賃合同(協議)及合法憑證,準予扣除,租賃費以外的其他各項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四、實行統借統還辦法的企業資金拆借利息的稅前扣除問題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對統借統還業務的規定: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因此,對實行統借統還辦法的企業集團,支付利息方向統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在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的范圍內,憑發票在稅前扣除憑證。
五、企業發生的差旅費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1.納稅人可根據企業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本企業的差旅費報銷制度留存企業備查。其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相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
2.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有效憑證和相關證明材料,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工作任務、支付憑證等。
六、企業為職工體檢產生的費用可否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為員工進行體檢(含新員工入職體檢)實際發生的費用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在稅前扣除。
七、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的董事、監事勞務報酬可否稅前扣除?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關于董事費征稅問題的規定,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的董事、監事的勞務報酬,應憑發票在稅前扣除。
八、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有關問題
1.申報形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八條規定:“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別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形式。”
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應填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并按照25號公告要求報送相關資料。
2.申報方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有關規定,企業稅前扣除資產損失不需審批,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送資料,一并報送主管國稅機關。
3.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應按以下規定申報扣除:
(1)總機構及二級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二級分支機構還應同時上報總機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應并入二級分支機構,由二級分支機構統一申報。
(2)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總機構將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專項申報。
九、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指標難以核實,部分高新企業借調員工短暫從事研發,科研人員最低從事研發時間如何確定?
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三、認定條件”--“(五)企業科技人員占比”--“企業科技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對于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需在一個年度內累計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滿183天,才可判定為科技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