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大清早的,劉女士收到了這則《阻止出境決定書》:深圳市xxx商貿有限公司:鑒于你(單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納稅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四條規定,決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于2015年7月23日起阻止你(單位)劉xx出境。深圳市xxx商貿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其法定代表人就是本案的上訴人劉女士;2012年曾因虛開發票被下達《稅務處罰決定書》,要補繳罰款及稅款895萬;同年,該公司被工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劉女士表示,自2009年起,并未實際經營及控制該商貿公司,也對虛開發票的事情毫不知情,屬被利用所致。但最終因提供證據與本案無直接相關性,劉女士的上訴請求被駁回,至今仍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之中。
誠信菌認為,劉女士最大的錯誤在于,自2009年不管公司開始,就不該再當什么掛名法定代表人!(誠信菌猜想,期間劉女士說不定也是拿了人家好處的…公司一旦脫手,轉讓或是交出經營權,就該及時辦理工商變更,因為出了任何事,法院和稅局都是以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為準的!千萬不要為了一點兒蠅頭小利,掛名擔任某些企業的某些職務!最近,由于深圳施行了辦稅實名制,不少人開始擔憂,這名掛上去之后,風險到底有多大?誠信菌查閱了《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和《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惠州備忘錄》,可以告訴大家:法定代表人、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的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都有可能被聯合懲戒!所謂聯合懲戒你們都知道了,諸如限制出境、限制貸款等。
那么,企業做了什么事兒會被認定為“重大違法稅收案件”呢?
1、查補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補稅額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
2、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
3、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4、暴力抗稅的;
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6、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發票,偽造發票監制章的;
8、雖未達上述標準,但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對!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認定標準,掛你名的公司如果欠繳稅款達100萬,或是該公司因為虛開專票或騙取出口退稅被查,那你就是聯合懲戒對象無疑!所以,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不要隨便當!即便你是掛名的也要按時記賬報稅,即便你上當受騙身份被冒用,任何一個部門做出任何一則案件判定,必定需要符合規定的流程及證據,單憑受理人員相信你、同情你,是無法還你青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