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2021-10-12 09:17:13
廣義上的“小微企業”一般是指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分類標準〉的通知》(工信部發〔2011〕300號)規定的標準劃分的小微企業。不同銀行的企業劃分標準不同。詳見工信部發〔2011〕300號 狹義的“小微企業”在認定標準上存在差異。 稅法中的小微企業在所得稅和增值稅方面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認定標準不同。 企業所得稅類小微企業條件(一)從事國家不限制、不禁止的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應納所得稅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上述職工人數和資產總額按企業全年季度平均值確定。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季末)÷2年季度平均值=年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當經營活動在年中開始或終止時,以實際經營期作為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條件(2)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國稅發〔2008〕650號)(小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行“以報為備”,直接填寫申報表對應的欄目,即完成備案。) 1.小微利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稅〔2021〕34號、財稅〔2021〕9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第17號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第61號公告,符合上述條件的小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 31。同時,在以下期間,利潤或收入可減按50%按以下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減半征稅政策):1。2021年(1)2021年10月1日前成立的小型微利企業(1)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小于等于20萬元的,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②20萬元<年度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 30萬元的,2021年10月1日前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分段計算,10月1日前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實行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10月1日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實行減半征稅政策;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所屬期間的劃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1號》規定的方法計算。 (2)2021年10月1日(含)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業,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小于等于30萬元的,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小于或等于30萬元的,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小型微利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及一次性扣除(根據財稅〔2021〕75號、財稅〔2021〕10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8號)。R&D新購儀器,以下行業小型微利企業共享生產經營。設備可按下表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和一次性扣除優惠政策。行業購買儀器設備單位價值適用政策1。生物制藥2。特種設備制造。鐵路、船舶、航空空航空航天等運輸企業制造業4。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制造。信息傳輸。而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2021年1月1日以后,低于1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企業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可以扣除100萬元以上,對于輕工、紡織、機械可以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法,對于汽車等四個領域的重點行業,2021年1月1日后,允許一次性收取當期成本,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扣除100萬元。)以上,企業可以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法。廣州注冊公司更喜歡增值稅類別的小微企業。(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條件。(2)月銷售額≤ 2萬元(季度銷售額≤ 6萬元)。條件(3)為企業或非企業單位條件(4) 2萬元≤月銷售額≤ 3萬元(6萬元≤季度銷售額≤ 9萬元)增值稅優惠政策1。同時符合條件(一)、(二)、(三)的“小微企業”,自2013年8月1日起暫免征收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3]52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1。對同時符合第(一)項、第(四)項要求的“小微企業”,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21〕7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7號)稅收優惠無需備案或審批。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小微企業取得銷售收入時,應按稅法規定計算應納增值稅,確定應納稅額。當符合財稅〔2013〕52號文件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相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依據:財快[201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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