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修訂
2021-10-21 09:00:5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郭克火發〔2021〕32號)各省、自治區科技廳(委、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政策支持力度,科技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修訂完善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大力推進大眾創業創新,培育創造新技術、新業態、提供新供給的生力軍,促進經濟升級發展。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新修訂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跟他們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2021年1月29日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支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中國(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持續開展技術成果研發和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在此基礎上開展經營活動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應當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行動態管理、堅持公平正義的原則。 第四條依照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申請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組織實施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組成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方向,審查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報告;(二)協調解決辦證管理和相關政策執行中的重大問題;(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中的重大糾紛,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管理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指導整改;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科技部,主要職責是:(1)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情況報告,研究提出政策改進建議;(二)指導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工作,組織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和處理建議;(三)負責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備案管理,公布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核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編號;(4)建設和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網絡”;(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認定機構)。 即事業單位下設辦公室,由省、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市科技行政部門。 認定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本區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年度報告;(二)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按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進行備案,對通過備案的企業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三)負責遴選參與評審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財務專家),加強監督管理;(四)負責對認定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和處理審查申請及相關報告,落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議;(五)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九條經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證書頒發之日起三年內有效。 第十條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年起享受稅收優惠,并可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第三章條件和程序第十一條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必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轉讓、捐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起核心支撐作用的知識產權所有權。;(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起核心支撐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4)企業當年從事R&D及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5)企業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實際經營期不足三年的,下同)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低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3.近一年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得低于3%。 其中,中國企業發生的R&D費用總額占R&D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六)最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評價企業創新能力應符合相應要求;(八)企業在申請認證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請企業按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 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網”注冊,向認定機構申請認定。 申請時,提交以下材料: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2.依法設立企業的相關登記證明;3 .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科研項目批準證書、科技成果轉化、組織管理研究開發等相關材料;4.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準文件、認證認可書、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5.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的說明材料;6.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專項審計或驗證報告,并附研發活動說明材料;7.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認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報表);8.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二)專家評審機構應當在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中隨機抽取并組成專家組。 專家組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審核認定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核,提出認定意見,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企業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網》上公告,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如有異議,應經認證機構核實。 第十三條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管理網”填報知識產權、科技人員、R&D費用、營業收入等年度發展報告。 第十四條對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認定程序進行認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五條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暫停認證管理。 第十六條對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提交認定機構進行審查。 經審查,確認不符合認證條件的,認證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收回其自不符合認證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高新技術企業發生名稱變更或者與認定條件相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和經營方式變更等)。),并應在三個月內向認證機構報告。 認定機構符合認定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資質不變。企業更名的,重新頒發認定證書,編號和有效期不變。不符合條件的,從更名或變更條件當年起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八條跨認定機構整體管理區域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繼續有效;跨機構管理區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十九條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機構應當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二)發生嚴重質量事故或者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相關的重大變化,或者兩年內未填寫年度發展報告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相關規定,通知稅務機關追回其自上述行為發生當年起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相關工作負有誠實、合規、保密的義務。 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相關要求和紀律的,予以相應處理。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一條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2008〕172號)同時廢止。 附件: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1。電子信息2。生物學和新醫學3。航空航天。新材料。高科技服務。新能源與節能7。資源與環境。先進的制造和自動化快樂財稅擁有10年的財稅服務經驗和專業的財稅團隊。 從公司注冊、深圳啟動補助、財稅記賬、商標注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商變更、公司注銷等。,我們為企業提供專業的財稅服務,解決他們的煩惱。 做財稅行業的服務標準制定者,讓世界財稅無憂,讓創業更輕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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