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明確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
2021-10-30 10:01:19
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0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特派員辦事處。 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為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培育貿易新模式,現就跨境電子商務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綜合實驗區)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以下簡稱電商出口)貨物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1 .向綜合實驗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無有效購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綜合試驗區注冊,出口日期、商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網上綜合服務平臺注冊。 (二)出口貨物通過綜合試驗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報關手續。 (三)出口貨物不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二、綜合試驗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商務主管部門要統籌推進部門間溝通協作和相關政策落實,加快建立電子商務出口統計監測體系,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 三.海關總署定期向國家稅務總局傳遞電子商務出口商品報關單電子信息。 各綜合試驗區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加強出口貨物免稅管理。 具體免稅管理辦法由省稅務部門商財政、商務部門制定。 四、本通知所稱綜合試驗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本通知所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在跨境電子商務中自建銷售平臺或者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動詞 (verb的縮寫)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具體日期以出口商品報關單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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