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記賬工作中不當的行為有哪些?
2021-11-12 09:06:54
根據我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違反本法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可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那么,企業記賬有哪些不當行為?下面我給大家介紹一下:企業記賬中的不正當行為:(1)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二)私自設置會計賬簿;(三)未按照規定填寫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四)以未經審計的會計憑證為基礎的會計賬簿登記或者會計賬簿登記不符合要求的;(五)擅自改變會計處理方法的;(6)向不同會計數據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八)未按照規定保存會計資料,導致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監督,或者未如實提供相關會計資料和有關情況的;(十)聘任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上述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企業在記賬時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記賬和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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