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舊換新業務銷售方的財稅處理
2021-12-03 15:16:53
以舊換新業務賣家的財稅待遇以舊換新業務以舊換新是指買家將二手商品換成賣家的新產品。 其實是一種以銷售為主,購銷結合的銷售方式。 在以舊換新業務中,新產品以正常價格出售,買方以舊換新和以舊換新,這意味著買方用舊商品交換賣方的新產品。 其實是一種以銷售為主,購銷結合的銷售方式。 在以舊換新業務中,新產品以正常價格出售,購買者用舊產品換取新產品,舊產品按照一定的標準定價,以抵消新產品的價格。 家電“以舊換新”政策極大地促進了家電企業的銷售增長,企業的很多購銷業務都是這樣做的,但大部分業務都涉及固定資產。 在以舊換新模式下,買方支付的保險費率往往高于25%,因此會計處理不能等同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易。 此外,以舊換新的固定資產是在不同時間購買的,處置時適用的增值稅稅率也不同。普通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會計和稅務處理上也存在差異。 本文舉例說明了以舊換新業務中賣方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一、銷售收入的確定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的,按照同期新商品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舊商品采購價格不降低。 銷售商品和有償購買舊貨是兩種不同的經營活動,銷售金額和購買金額不能相互抵消。 在公平交易的情況下,舊商品的折扣與買方支付的貨幣金額之和應等于新商品含稅的公平市場價值,因此含稅的銷售收入應由舊商品的折扣和買方支付的差價確定,然后根據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確定銷售收入。 二.以該價格獲得的舊貨物的會計和稅務處理。賣家回收舊貨后,舊貨的處理一般分為三種情況:一是舊貨賣給廢舊物資回收單位;第二,舊商品被回收作為資源;第三,為避免廢舊物品廢棄后對環境的污染(如廢舊電池),企業對廢舊物品進行回收綜合處理。 無論如何,舊商品取得后,企業一般先作為存貨進行管理,根據不同情況,按其抵價金額計入“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由于舊貨物一般無法取得相應的增值稅發票,無法計算抵扣進項稅。 三.案例分析1。一般納稅人的處理示例1:陽光家電商城采用以舊換新的方式推廣電視機,每臺舊電視機定價400元,消費者支付2408元現金即可獲得一臺新電視機。 以上款項已現金結清,收回的舊電視機已驗收入庫。 同類電視機平均售價為每臺2808元,當月將有1000臺電視機以這種方式銷售。 家電商店標注的價格是含稅價格。因此,會計處理如下:銷售收入=含稅銷售價格/(1+增值稅稅率)= 2808×1000÷(1+17%)= 240萬(元)。借:庫存商品-舊電視機40萬庫存現金240.8萬貸:主營業務收入240萬。2.與小規模納稅人打交道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不同于普通納稅人。2009年1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稅率按4%增值稅計算征收,之后發生的業務按3%增值稅征收。 例2:五星電器店(小規模納稅人)2009年5月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電視機,開具普通發票38張,收到貨款8萬元。 并注明扣除的舊貨折扣為3萬元。 2009年,小規模納稅人按3%的稅率計算增值稅。 銷售收入按實際收到的款項總額和二手商品價值計算,二手商品作為存貨單獨計算進入存貨賬戶。 由于商場標注的價格為含稅價格,因此銷售收入=含稅價格/(1+增值稅稅率)= 80000+30000)÷(1+3%)≈10679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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