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業已經開始了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前期準備工作。近日,開心財稅小編發現,一些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支出,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扣除,并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其實,一些支出雖然發票品目不為“廣告費”,只要屬于廣告費支出,并符合法定條件,也可以按照廣告費支出稅前扣除。很多企業已經開始了201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前期工作。近日,辛凱財稅邊肖發現部分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扣除,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其實有些費用雖然不是“廣告費”,但只要屬于廣告費,符合法定條件,也可以根據廣告費稅前扣除。
情況一
叫技術服務費,其實是廣告費。
互聯網時代,廣告的地位多種多樣,其媒介早已突破了傳統的電視、廣播、報刊雜志等。利用互聯網等新媒體形式做廣告已經越來越普遍。
企業為了宣傳其產品或服務,往往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進行宣傳,第三方網絡平臺收取費用并開具發票。如果企業單純在第三方網絡平臺上展示其產品或服務,顯然是一種廣告行為,發票項目多為“廣告費”。此時,企業直接按廣告費支付,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但是有些廣告比較隱蔽,比如搜索引擎的競價排名或者網上商場,容易導致企業產生誤解。企業支付相關費用后,當消費者在第三方網絡平臺上搜索某個產品或服務時,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可以顯示在排名靠前的地方,企業支付的費用越高,排名越高。實踐中,收取相關費用后,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具的發票項目多為“技術服務費”。因為在第三方網絡平臺看來,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可以出現在消費者搜索的頂端,是通過技術手段實現的,所以是一種技術服務而不是廣告。這種情況下,取得發票后,支付相關費用的企業將支付技術服務費,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但根據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等互聯網媒體,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宣傳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包括文字、圖片或視頻形式的廣告,其中包含專門宣傳商品或服務的鏈接;推銷商品或服務的電子郵件廣告;推廣商品或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商品或者服務商業展示中的廣告,經營者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以及其他通過互聯網媒體宣傳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相應地,企業支付高額競價排名費出現在消費者搜索的頂端,其目的是為了宣傳自己的產品或服務,顯然是在為自己的產品或服務做廣告。因此,發票項目雖然是“技術服務費”,但交易本質上是廣告,應作為廣告費從稅前限額中扣除,否則會因過度扣費而產生稅務風險。
情況二
這叫贊助費,其實是廣告費。
贊助企業是一種常見的行為。企業贊助體育比賽、音樂會、電視節目是很常見的。這些贊助或是以場外廣告牌的形式,或是以標題的形式,或是以官方指定產品的形式。保薦人開具的發票大部分是“贊助費”,保薦人支付此類費用時,贊助費也計入會計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一些企業認為《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列舉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能扣除的費用,包括贊助費用。因此,如果企業取得“贊助費”發票,相應的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所稱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支出。據此,不能稅前扣除的贊助費應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贊助費。然而,上述對體育比賽、音樂會、電視節目等的贊助。顯然是廣告性質的。發票項目雖然是“贊助費”,但實際上是廣告費,企業應按廣告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發票對企業來說非常重要。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等規定,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不能僅根據發票開具的項目來確定應稅前扣除何種支出。歸根結底,還是要分析經濟行為的商業本質,從而適用相關稅收政策,規避稅收風險。同時,建議企業保留廣告中的合同、相關圖像和音視頻資料作為證明稅務處理合規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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