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關聯交易時,對稅務處理有特殊要求。企業應如何依照法律法規處理關聯交易涉稅事項?來互相了解一下。
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不需要備案,但要注意以下兩個重要文件:
一、關聯業務交易報告表。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附有與關聯方發生關聯業務往來的年度報告表。
稅務機關進行相關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相關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二是同期數據。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按照納稅年度進行準備,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其關聯交易的相應數據。同期資料包括主要文獻、地方文獻和專題文獻。
主文件應在企業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結束后12個月內編制完成;應在關聯交易次年6月30日前準備好本地文件和特別活動文件。同期數據應在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30日內提供。
附:什么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并發數據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42號),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存在下列關系之一,構成關聯關系:
(a)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25%以上的股份;雙方作為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
(2)雙方存在股權關系或均為第三方股東。持股比例雖不符合本條第(一)項規定,但雙方借款資金總額占任何一方實收資本的50%以上,或一方借款資金總額的10%以上由另一方擔保(向獨立金融機構借款或擔保的除外)。
(三)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雙方均為第三方,且持股比例雖不符合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經營權的,另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才能正常進行。
(四)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均為第三方,且持股比例雖不符合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購買、出售、接受、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受另一方控制。
(五)一方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總監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委派,或者同時擔任另一方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雙方半數以上董事或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由第三方委派或委派。
(六)有夫妻、直系親屬、兄弟姐妹等贍養扶助關系的兩個自然人,分別與雙方具有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關系之一的。
(七)雙方在本質上有其他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