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修訂〈廣東省稅務系統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2021-10-16 09:14:25
為方便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修改〈廣東省稅務系統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釋如下:1 .《公告》的背景是,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綜合考慮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 為全面推進依法治稅,適應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需要,結合規范化、一體化要求,我局本著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對《廣東省稅務系統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15號)進行了修訂,進一步有效解決執法實踐中自由裁量權空大、操作差異大等問題。 二.公告主要內容修訂后,《廣東省稅務系統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31條,《辦法》附有《廣東省稅務系統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自由裁量權標準》)50條。 本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修改“從輕處罰”的規定。 原《辦法》第十條規定,從輕處罰是指“在裁量基準規定的等級范圍內,依法從輕幅度確定處罰”。 本次修訂增加了“或由《裁量基準》對應的處罰較重的等級調整為處罰相對較輕的等級”的內容。 (《辦法》第十條) (二)修改集體審議有關規定。 一、原《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對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修改為“擬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給予較重處罰的”。 “嚴厲行政處罰”的具體標準和范圍不明確,這一規定難以操作,本次修改將刪除。 二是新增“將裁量基準對應的處罰較重的等級調整為處罰相對較輕的等級”進行集體審議和調整。 (《辦法》第十七條) (三)刪除原《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內容:“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必須集體審議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集體審議后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本款規定與《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有關規定重復,應當刪除。 (《辦法》第十八條) (四)刪除原《辦法》第二十六條:“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執法協作,完善惠州市信息交流和執法機制,確保對同一地區基本相同的稅收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基本一致。 由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原有規定不適用于新的稅務機關,因此本次修訂將予以刪除。 (5)明確《辦法》(含裁量基準)中提到的“超過”不包括此數。 (《辦法》第二十八條) (六)刪除原《辦法》第三十一條:“市稅務機關可以在《辦法》規定的自由裁量權基準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細化,并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備案”。 由于《辦法》是省稅務局在《稅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8號)第九條、原《辦法》第三十一條和《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第十一條第二款授權的詳細操作規定:“被授權的稅務機關不得將授予的權限委托給其他機關。 ”,因此,此修訂將被刪除。 (七)按照有利于納稅人的原則,結合減稅降費精神,修改部分違法行為的“違法情節”表述,將“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屆滿后30日”修改為“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屆滿后60日”,從而減少和調整處罰金額。 (自由裁量權基準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8)嚴格執行“首違不罰”的自由裁量權規則,刪除原自由裁量權基準第十五條、第三十三條中的“違法程度”。 (自由裁量基準第十五條、第三十三條) (九)取消“零申報”規定,便于操作。 原裁量基準第十五條、第三十三條中的“處罰基準”規定:“零申報的個人(含個體工商戶)罰款20元”,“零申報的深圳公司商標注冊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罰款200元”,“零申報的個人(含個體工商戶)、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不得以嚴重等級處罰”。 但由于“零申報”的定義在法律上并不明確,在實際操作中容易產生歧義,因此本次修改將刪除。 (自由裁量基準第15條、第33條)(10)隨著稅務機關信息化稅收管理能力的不斷增強,“未按規定繳納發票”、“丟失發票”等違反發票管理規定行為造成的影響較以往有所減少。 按照惠及納稅人的原則,對部分違法行為“違法情節”涉及的發票數量和金額進行了調整。 (裁量基準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十一)稅務欺詐行政處罰新裁量基準。 (裁量基準第四十六條) (十二)刪除注冊稅務師、稅務代理的規定。 《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于2021年12月29日全部廢止。 因此,本次修訂將刪除關于注冊稅務師和稅務代理的規定(原自由裁量權基準第51、52、53和54條)。 三.公告生效時間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稅務系統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粵國稅發〔2021〕15號公告)同時廢止。 相關政策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修改〈廣東省稅務系統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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