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東無償借款給企業,這些涉稅風險一定要提前知道!
2021-11-19 09:25:56
在企業經營過程中,企業與個人股東之間經常發生資金借貸。企業與個人之間的自由借貸涉及哪些稅種?今天和大家一起討論分析:1。企業向個人無償發放的涉稅貸款1。《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21〕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免費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服務,但公益事業或者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無償借給個人的,視同銷售,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同時繳納附加稅費。 2.企業所得稅企業將其資金無償借給個人股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63號總統令、修訂后的第23號總統令)及其實施條例,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減少企業或關聯方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 3.個人所得稅(一)企業向個人股東無償出借資金,符合財稅〔2003〕158號文要求的,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將資金無償借給職工個人的,符合財稅〔2008〕83號文要求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個人投資者向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的 即他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投資,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仍未償還且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分紅。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或其他財產,無論所有權人是否無償向企業交付財產。 (二)個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者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購買房屋等財產,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者企業其他人員,借款年度終了后未償還的。 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個人無償貸款涉稅問題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21〕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免費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服務,但公益事業或者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 上述關于視同銷售的規定不包括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免費”提供服務。所以個人無償借給企業不涉及增值稅。 2.個人所得稅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沒有規定銷售視同銷售,個人無償向企業貸款不涉及個人所得稅。 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增加了反避稅條款。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降低了個人或其關聯方應納稅額。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納稅調整。需要附加稅的,應當依法繳納附加稅并加計利息。 如果個人股東向其關聯企業無償出借資金,存在被主管稅務機關調整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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