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分公司,獨立匯算清繳嗎?
2021-11-22 09:16:37
今年成立的分公司是單獨結算還是和總公司一起結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合并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條居民企業跨地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 下同),居民企業應為合并納稅人跨地區企業(以下簡稱合并納稅人),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執行。 第五條下列二級分支機構不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產品售后服務、內部R&D、倉儲等不具備主要生產經營功能、不在當地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最近一年被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其二級分支機構未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3)新設立的二級分行在設立當年不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4)當年注銷的二級分行,自注銷稅務登記當日其企業所得稅預繳期起,不在當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并納稅企業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在當地分享和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當年設立分公司的,由當年總行直接申報。 第二年由總公司分配,再由分公司申報。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