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規定,進一步明確“銷貨退回的消費稅退稅審批”和“出口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后發生退關或國外退貨補繳消費稅審批”兩項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消費稅的管理問題,稅務總局制定發布了本公告。 二、兩項消費稅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稅收政策的調整內容 一是納稅人發生銷貨退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可以辦理退稅。在辦理退稅手續時,納稅人應將開具的紅字增值稅發票、退稅說明等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核對無誤后辦理退稅。 二是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后發生退關或國外退貨,進口時已予以免稅的,可暫不辦理補稅,待其轉為國內銷售的當月按照現行稅收規定申報補繳消費稅。一、公告發布的背景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若干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0號),進一步明確取消出口應稅消費品退(銷)稅審批和出口應稅消費品免稅后通關審批或出口退(銷)稅審批兩個審批項目后的消費稅相關管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并發布本公告。二.取消兩個消費稅核定項目后相關稅收政策的調整一是納稅人銷售退回的應稅消費品繳納的消費稅可以退稅。辦理退稅手續時,納稅人應將紅字增值稅發票、退稅說明等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辦理退稅。二是納稅人免稅后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從海關退運或者退運境外的。進口時已準予免稅的,可暫不補稅,轉為內銷當月按現行稅收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